2019/1/10
水质标准是根据各用户的水质要求和废水排放容许浓度,对一些水质指标作出的定量规定。
水质标准是环境标准的一种,是水质监测与评价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水质标准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排放标准,主要标准如下所示。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海水水质标准》(GB309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等。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和一批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等3根据技术、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标准通常几年修订1次。但每个标准的标准号通常是不变的,仅改变发布年份,新标准自然代替老标准。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到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是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保障居民终生饮用安全,它与人体健康有直接关系。集中式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它可以由城建部门建设,也可以由单位自建。制定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基本上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同,所不同的是饮用水不存在自净问题。
因此无BOD、DO等指标^生活饮用水水质与人类健康和生活息息相关,世界各国对饮用水水质标准十分关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水源污染的日益严重,同时随着水质检测技术及医药科学的不断发展,饮用水水质标准总在不断修改、补充之中。我国自1956年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1986年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随后进行了多次修订,水质指标项目不断增加。
2006年实施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指标由GB5749—1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尽管现在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增加了较多项目,但对于污染较严重的水源地水质来说,可能存在少量有毒有害物质尚未被列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项目也少些。例如,农药、多环芳烃及有机氯化物的总量限制值等未被列人因此,若水源地水质污染较严重,而我国尚未列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项目,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摘录)见表1-5~表1-8。
3)回用水标准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很少,属于世界上21个贫水和缺水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北方和西北地区水资源非常短缺,因此水资源经使用、处理后再回用十分重要。回用水水质标准应根据生活杂用、行业及生产工艺要求来制订,我国正在逐步制订,已经颁布的有:《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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